201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转载时间:2012-09-05浏览量:2290 二维码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文件

 

外经贸学党发[2011]38号 签发人:杨逢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680万人,我校毕业生数量达3374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条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提供服务和支持,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毕业生自主创业。贯彻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建设,要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充分利用行业、企业和校友等资源,为毕业生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第四条 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就业,保证国家的重点需要;鼓励优秀毕业生报考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

第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入伍预征工作,要将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传达到毕业班每个学生,激发条件适合的毕业生投身军营、报效祖国的热情。

第六条 所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得到当地户口指标和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毕业生,须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凭用人单位接收函或推荐表回执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按本科生对待;招收的往届毕业生回原籍或到京外地区就业。

第八条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学校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经学校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优秀毕业生就业时享有优先被推荐的权利。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2012届京外生源毕业生办理留京手续的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2012年5月30日前)提出申请,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批的户口档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时,未能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户口、档案暂存在学校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十三条 毕业后,拟考研、拟出国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凭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当年9月底前由学校为其办理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可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截止2012年6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报到证开至毕业生生源地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户口和档案暂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未就业毕业生申请暂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暂存的截止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在暂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单位接收手续齐全且签订《三方协议》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结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需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报到证同时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九条 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定《三方协议》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关心就业困难群体,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特别是对家庭困难、学业困难及求职受挫的学生,学校将进行重点扶持,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求职补贴;各学院要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辅导员要加强以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为导向的就业引导服务。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毕业生树立社会责任感,找准定位、树立信心、积极求职,主动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确保校园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远离传销等非法活动,避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上当受骗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要文明离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后,违反校规、校纪者,除按《学生手册》和《研究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必要时学校将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就业率通报制度。各学院要是事实求是地及时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自2012年3月份始,学校每周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各院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率公布后,学院如有疑义要及时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实。

第二十五条 教育学生诚实守信,按照《三方协议》就业,严格控制擅自违约行为,建立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互信,确保学校就业工作的长远利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学校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且流向合理的前提下,属非毕业生自身因素解除协议,且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于毕业生自身因素解除协议的回原籍或京外就业。因被录取为国家机关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后,可另行签订《三方协议》。调整就业单位须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一经确定,不予以调整就业方案,不能领取《三方协议》。

第二十七条 签订《三方协议》后被录取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后,向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批准后可以攻读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在《三方协议》上盖章,但已出具书面接收函,学校和毕业生可凭借单位接收证明履行签约手续,经学生签字、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的《三方协议》即刻生效。对在就业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毕业生,根据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资格。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失业人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报到的,责任自负。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区。

第三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资格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