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

时间:2009-09-14浏览量:1661 二维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等文件精神,促进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等祖国需要且能够发挥自身价值的地方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和鼓励的对象

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及民族预科生除外)。

二、引导和鼓励的措施

1、对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非省会城市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非省会城市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到西部其他省份非省会城市(含重庆市城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2、毕业生到北京农村基层就业,除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外,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参加志愿服务北京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视同当年度应届毕业生派遣。

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毕业生,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视同当年度应届毕业生派遣。

5、鼓励北京生源的毕业生到全国各地区就业。凡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愿报名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关系可保留在北京市。

三、其他

1、本办法所指的“西部”包括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陕西省。

2、本办法所指的“到西部就业毕业生”,是指与西部地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于当年630日离校前派遣的毕业生。

3、奖励资金从就业指导经费中统一支出。

4、本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就业指导中心。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ΟΟ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