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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4-12浏览量:3487 二维码

各学院、研究生部:

 

为保证2010届毕业生顺利奔赴工作岗位,按时离校,特对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所借用的户口卡片务必于四月三十日前归还户籍办公室,自五月一日起毕业生不能再借用户口卡片,逾期不还,影响户口迁移工作的,均由本人负责。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毕业生户口代存期内,不予提供结婚、生育、出国(境)、升学、出境旅游等项服务,一律不出借户口卡。

 

三、各种情况毕业生所提交的材料:

     (一)工作单位解决毕业生的户口:需要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三方协议》复印件,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属于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招收毕业生的,要出具人事局的接收函;属于部委招收的毕业生出具各部委的接收函。

     (二)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家):需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三)升学到本市外校继续读研的:要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外埠继续读研的:要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校集体户口的详细地址。

     (四)各学院、研究生部留校继续读硕士、博士的毕业生名单(生源地、性别、就读专业名称)应于六月十日前送交户籍办公室。

     (五)凡毕业后打算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依照学校规定于20105月底前将《退出分配申请表》、《户口迁移登记表》交到户籍办公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家或迁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校不保存户口。

四、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填写的《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应于六月十五日前交到户籍办公室。逾期者,待大批毕业生办理手续后,再做零星处理。各学院、研究生部大部分《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应于六月十日前交到户籍办公室,少部分《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最迟也应于六月十五日十六时前交到户籍办公室;

五、毕业生领取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卡片,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领到户口卡或迁移证后,须仔细进行核对,如有误差应及时报户籍办公室人员更正,户口卡及迁移证须妥善保管,切勿遗失,如有遗失,立即报告保卫处户籍办公室。

六、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三十日,毕业生持迁移证或户口卡应及时报到、落户,防止超期失效。

七、各学院、研究生部应认真落实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并且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保卫处户籍办公室

                                                                                                                   2010412